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36號原告 陳俊君 被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代表人 周章欽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代表人 林錦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依國家賠償法或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1百萬元(見本院卷第15、16頁)。經核純屬國家賠償及一般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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