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兆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祥明 被上訴人即原告 昇昱 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曾振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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