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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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54號聲請人 王耿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略以:伊為受款人 胡逵 之配偶,因受款人胡逵於102年6月間已失智,無法自行處理生活事務,故由聲請人代為主張權人等語。惟查聲請人並非胡逵之法定代理人或受任人,本院尚難認此聲請狀確為得就證券主張權利之聲請人本人所提出,故於民國104年3月23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並已於同年月25日對聲請人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無正當理由仍未補正,依上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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