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王宏文 債務人 莊聿翎 債務人 游進銘
一、債務人莊聿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柒佰叁拾壹元及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及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游進銘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莊聿翎於(一)民國(以下同)98年9月7日向債權人申借貸款新臺幣(以下同)參佰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至118年9月7日止,並自98年9月7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計息方式自98年9月7日起至118年9月7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9%浮動計息。另本筆借款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二)民國(以下同)98年9月7日向債權人申借貸款新臺幣(以下同)貳佰肆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至118年9月7日止,並自98年9月7日起至99年9月7日止按月付息,另自99年9月7日起至118年9月7日止再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計息方式自98年9月7日起至99年3月7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69%浮動計息,自99年3月7日起至100年9月7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0.89%浮動計息;自100年9月7日起至118年9月7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息1.14%浮動計息。另本筆借款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三)民國(以下同)102年9月17日邀同游進銘為一般保證人(如債務人莊聿翎執行無效果時,由另債務人游進銘清償)向債權人申借貸款新臺幣(以下同)陸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至117年
9月17日止,並自102年9月17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計息方式自102年9月17日起至117年9月17日止,按債權人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13%浮動計息。另本筆借款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10%,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料債務人(一)自104年2月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尚欠本金貳佰貳拾柒萬參仟柒佰參拾壹元整暨自10
4年2月7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二)自104年2月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尚欠本金壹佰玖拾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壹元整暨自104年2月7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三)自104年2月17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上述借款尚欠本金伍拾伍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整暨自104年2月17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分別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三條及第五條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應立即清償。
三、本三筆借款利率分別為依(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375%、(二)依債權人目前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1.37%及(三)依債權人目前公告之「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1.37%,分別加碼年息(一)0.9%、(二)1.14%及(三)1.13後,即以年息(一)2.275%、(二)2.51及(二)
2.51%計算。
四、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繁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謹狀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09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聿翎、游│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227373│進銘│月7日起│││││1元│││││├──┼───┼─────┼──────┼──────┼───────┤│002│新臺幣│莊聿翎、游│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51%│││193548│進銘│月7日起│││││1元│││││├──┼───┼─────┼──────┼──────┼───────┤│003│新臺幣│莊聿翎、游│自民國104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50│││552288│進銘│月1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莊聿翎、游│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7373│進銘│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莊聿翎、游│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93548│進銘│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莊聿翎、游│自民國104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2288│進銘│月1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