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4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陳拓谷 債務人 林金桔
一、債務人林金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零叁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陸佰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金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零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零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百分之二整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為伍仟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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