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4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卓敏隆 被告 江松根 被告 許月足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104年6月8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