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蘇秋薇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蘇秋薇住所設於台南市○區○○路○○○巷○號5樓之3,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