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0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文智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偵字第17721號;110年度聲沒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成份之晶體拾小包、紅色錠劑壹顆、果汁包壹包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本件扣案之晶體10小包、紅色錠劑1顆、果汁包1包,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成份,應予沒收銷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