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監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監宣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報告或陳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監宣字第35號聲請人 廖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或報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且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6條定有明文。次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受監護宣告人 黃啟豪 財產之報告或陳報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並已於110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繳,亦有本院家事庭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為憑。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田修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洪培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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