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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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二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壹│壹仟│││││一│││││├─┼───────────────┼──────────────┼────┼───┼────┼───┤│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參佰貳拾│││││九│││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