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劉元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