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被告丙○○○法定代理人 陳志祥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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