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五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贓物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贓物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資料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張宏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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