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甲○○被告祥福橡膠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甲○○、祥福橡膠模具有限公司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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