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5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5711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依債權人所附支票影本之發票人為「泓耀工程有限公司」,債務人乙○○僅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則本件逕向乙○○請求是否錯誤。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謝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