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周春米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以齊法官劉敏芳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許倬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