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傑鈞選任辯護人簡燦賢律師
邱劭璞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4692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劉傑鈞犯業務侵占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傑鈞受僱於亮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號2樓,下稱亮業公司),負責維修沙發及收款,為從事業務之人。劉傑鈞經亮業公司派駐臺中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將自附表所示客戶收取之款項共新臺幣(下同)20,100元侵占入己,用作家計支出。案經亮業公司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劉傑鈞於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亮業公司代表人 陳俊豪 於偵訊之證述相符,並有悔過書影本1紙在卷可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各次業務侵占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劉傑鈞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共8罪。又被告各次業務侵占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竟不思以正途謀取財物,反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業務上持有之款項供己私用,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侵占之金額非鉅,業已全數返還款項,此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年5月5日台新作文字第00000000號函暨附件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刑事陳述意見狀各1紙在卷可證(本院卷第25頁、第46頁、第49頁至第50頁),足認被告確已填補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自述岳母罹癌、擔負大額醫藥費之沉重經濟壓力,此有診斷證明書、住院醫療收費證明、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7頁至第28頁、第31頁至第37頁),暨其二、三專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劉傑鈞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查,衡酌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並返還侵占款項,且如受刑之執行,將使其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已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主文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粘柏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32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添民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客戶名稱│侵占時間│侵占金額(新臺幣)│├──┼─────┼──────┼─────────┤│1│ 亞歷山卓 │102年5月21日│2,000元│├──┼─────┼──────┼─────────┤│2│大千路2段│102年5月23日│7,500元│├──┼─────┼──────┼─────────┤│3│菁華沙發│102年5月30日│800元│├──┼─────┼──────┼─────────┤│4│ 菘鼎 │102年6月1日│2,500元│├──┼─────┼──────┼─────────┤│5│亞歷山卓│102年6月3日│2,000元│├──┼─────┼──────┼─────────┤│6│菁華沙發│102年6月4日│4,500元│├──┼─────┼──────┼─────────┤│7│a+a│102年6月7日│300元│├──┼─────┼──────┼─────────┤│8│春天│102年6月8日│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