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30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諺
一、上列被告因相姦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3年2月12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12法庭開庭審理。
二、本件關於被告部分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於審理程序時就是否有相姦之犯意,仍有爭執,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撤銷原改行簡式審判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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