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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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己○○被告甲○○○
丁○○丙○○戊○○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聲明第一項附表所示編號六、十三、二十、二一、二二、二三、二四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