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10號原告興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樺威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