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六年度執聲沒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受刑人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拘提未獲,未能執行,通知具保人後該受刑人亦未到案執行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戶役政查詢資料二份、送達證書三紙、拘票二張在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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