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九七號、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淨重零點貳參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為違禁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戒毒偵字第五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二三公克,空包裝重○.一八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淨重○.二三公克,空包裝重○.一八公克)為違禁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七六五五號鑑定通知書等在卷可稽,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