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5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427號、96年度執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二次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