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繼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繼字第11號聲明人甲○○即繼承人代理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請人簽章』之聲明繼承聲請書。
二、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
三、被繼承人『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四、被繼承人『匯款』予大陸地區親友之單據或證明。
五、陳明聲明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六、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