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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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2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214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鴻裕 選任辯護人 陳明發 律師
謝尚修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鴻裕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鴻裕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原審審理期間,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101年1月19日裁定自同年2月10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次於101年3月21日裁定自同年4月10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再於101年5月31日裁定自同年6月10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2月,至同年8月9日止,2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8月10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陳得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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