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易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易字第99號上訴人 張吉德
張永龍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上訴人 張添丁
張有進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添財
號上訴人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張順龍
張韻雅 上訴人 張忠信 法定代理人 呂氏凰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順添 上訴人 張有慶
張有亮 張榮吉
17弄37號 張順興 張吉秋 張潤發 兼上八人訴訟代理人 張善誘 被上訴人 張有丁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五行關於「同段第602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同段第601地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黃國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賴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