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侵上訴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鑑洲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鑑洲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8月7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鑑洲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性自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5月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8月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8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