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4年度板小字第20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043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被告 林子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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