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93號債權人台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8,592元│98年12月27日起至│百分之4.56│99年1月2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300,016元│98年12月27日起至│百分之4.56│99年1月2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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