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許珀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經貴院109年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
8日以網路公告於法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的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上述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貴院為除權判決。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經查,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7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書記官蕭佩宜┌──────────────────────────────────────────┐│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彰化銀行東│彰化銀行東│109年5月13日│400,000元│KB0000000│受款人:阿│││嘉義分行│嘉義分行││││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002│彰化銀行東│彰化銀行東│109年5月13日│400,000元│KB0000000│受款人:阿│││嘉義分行│嘉義分行││││里山林業鐵││││││││路及文化資││││││││產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