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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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 許珀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註:因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民國109年12月8日始屆滿】,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註:聲請人應準時到庭】。
原定於109年1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之庭期,取消。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