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博源選任辯護人楊榮富律師被告蕭文棋上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
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 蕭文琪 」應更正為「被告蕭文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有卷附當事人年籍資料及被告蕭文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