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佾臻具保人黃梅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梅祝繳納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玖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黃梅祝因受刑人蔡佾臻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法院及本院各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5萬,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佾臻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各指定保證金4萬元及5萬元(合計9萬元),均由具保人黃梅祝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蔡佾臻釋放,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及繳納保證金通知影本各2紙無訛。又受刑人及具保人分別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及同年2月8日,依其等戶籍所在地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及具保人應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且分別由受刑人之同居人黃梅祝、具保人住所之管理委員依法收受送達,惟受刑人屆期未到案執行;嗣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無著,業經發布通緝在案,且迄未緝獲等情,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2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事項簡覆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各1紙等件在卷可憑,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得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