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九號
被告甲○○即上訴人右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之同居人即上訴人之父 陳金照 係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而上訴人遲至九十年八月九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冷明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麗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