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八號
上訴人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振聰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夏金郎~B法官李文輝~B法官羅秀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沈秀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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