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一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藍庭光
周春米 右列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玖拾年捌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思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