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О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 律師被告丁○○被告 程日淵 即甲○○右被告丁○○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十一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紀文勝法官黃一馨法官林秋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玲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