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安全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得入出境。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