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王碧蝦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王碧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王碧蝦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已改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2月,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3月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月2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靜雯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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