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郭獅 兼訴訟代理人 郭政錩 原告等與被告 李翁玉 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柒拾叁萬肆仟元(計算式:8,850,000元+10,884,000元=19,73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