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00號原告 王人玉 訴訟代理人 吳宛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時振心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