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乙○○○原告丁○○原告丙○○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戊○○等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