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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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亡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11號聲請人 梁俊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梁祥隆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梁祥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於中華民國85年6月21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梁祥隆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俊慧為失蹤人梁祥隆(男、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之女,梁祥隆於民國78年6月21日出境前往菲律賓工作後即失去聯絡,迄今已逾7年,已逾失蹤人得為死亡宣告之法定期限,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6月1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公示催告公告、公示催告公告證書及家事事件公告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個月之陳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梁祥隆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梁祥隆於78年6月21日(失蹤人尚未滿80歲)出境前往菲律賓工作後即失去聯絡,迄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經本院查詢失蹤人梁祥隆確自78年6月21日出境後即再無任何入境紀錄,之後亦為戶政事務所將其戶籍遷出、除戶,而准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並於108年6月19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家事裁判公告證書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梁祥隆為死亡宣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梁祥隆自78年6月21日起確定失蹤,計至85年6月21日失蹤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其死亡。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書記官黃郁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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