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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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甲○○被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2,280元。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謝佩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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