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1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書涵傑夫 文理補習班、 陳立洲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傑夫文理補習班於主管機關之登記資料,並陳明該補習班組織型態係「獨資」,亦係「合夥」。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