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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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君珮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