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益達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若未約定,依法定利率5%計算)。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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