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1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祺昇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友傳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利息起算日。
二、請陳明是否列個人乙○○為債務人,請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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