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重訴字第44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朝宏 被告 張秋婉
沈慶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張秋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柒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五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張秋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慶吉給付。
被告張秋婉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玖拾叁萬壹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張秋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沈慶吉給付。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秋婉前邀同被告沈慶吉為保證人,於民國103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及800萬元,借款期限均至123年9月25日止,有關利息約定部分,分別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利率0.47%、0.17%浮動計息,並均自103年9月25日起至105年9月25日止按月付息,自105年9月25日起至123年9月25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照應還款額按借款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張秋婉僅繳付本息至106年10月25日止,即未依約還款,經催繳亦未清償,則依借款契約其他約定事項第3條約定,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惟就3,000萬元之借款部分,尚欠本金29,871,480元,及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另就800萬元之借款部分,尚欠本金7,931,935元,及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償。又沈慶吉為保證人,故如對張秋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自應由沈慶吉給付。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張秋婉應給付原告29,871,480元,及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張秋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沈慶吉給付。㈡張秋婉應給付原告7,931,935元,及自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6%計算之利息,並自106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張秋婉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沈慶吉給付。
二、被告共同答辯略以:張秋婉於103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萬元及800萬元,按時繳款至106年10月25日,嗣因無資力無法按時清償本息,爰請求酌減違約金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2份、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4份、催告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不否認有前開借款未清償之事,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抗辯本件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惟兩造間約定之違約金為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照約定利率即1.56%之10%、1.26%之10%計算,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之20%計算違約金,尚難謂屬過高,被告前開抗辯並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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