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救字第16號聲請人 黃新桂 代理人 林詠善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相對人 黃貝嶺 相對人 洪秀萍 相對人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達 相對人 程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審查表影本(本院卷第17至18頁)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鄭楚君